
岳塘新闻网10月22日讯(通讯员:邢丽华 唐峰 陈琳)近日,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)成功调解一起因不满酒吧服务引起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。
2021年7月下旬,李某等几位年轻人来到岳塘区福星中路某酒吧消费,当时他们中的其中一位要吃槟榔,叫酒吧服务员拿1包槟榔过来。服务员说店内不卖槟榔,酒吧外有便利店,让他们自己买。听闻此言,另外一人冲服务员说道:“来酒吧玩,不卖槟榔开什么酒吧?”此时,酒吧老板冷某赶过来解释:“可以去帮你买,但你们要先转钱给服务员。”李某与几位朋友对此解释更不满意,随后双方沟通时发生口角,以致矛盾爆发,李某与几位朋友一气之下摔坏了包厢的部分玻璃杯、牙签瓶等财物。酒吧随即报警。近日,警方将该案移交岳塘区联调委驻宝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处。
调解现场,冷某告诉调解员,当时李某等几位消费者砸坏店内财物扬长而去,只留下一人协商此事无果后才选择报警,现双方为此事多次协商仍无结果。李某答应赔偿,但认为冷某要价太高。调解员了解事发详细经过后,分别为李某和冷某宣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规定。并指出,李某等几位消费者摔坏店内财物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或将受到法律严惩,对造成的财物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李某认同调解员的观点,当即向冷某道歉。调解员向冷某分析,作为服务人员,要规范用语,礼让待人,尽量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,这样才能和气生财。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,冷某表示今后的工作中会加强服务意识,做到与顾客有效沟通。经过调解员释法说理,最终双方达成协议:李某一次性赔偿冷某酒吧财物损失2200元,双方互不追责。协议当场履行完毕。
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结伙斗殴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
责编:郭璇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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